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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民终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与丁友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丁友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终字第3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组织机构代码X3226563-6。业主施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31959********,1959年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薜炽,昆山市开发区律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友军,男,汉族,1989年5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樊耀禹,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翊雯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