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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某村委会、李某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村民委员会,李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010号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艾某,主任。申请人李某。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某村委会、申请人李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某村委会、李某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某村委会需拆除申请人李某砖混结构房屋45平方米,按照1:0.7的标准折算为32平方米进行房屋置换。在同地段农民公寓置换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其差额面积由申请人李某按照1498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申请人某村委会支付房屋差价款。二、申请人某村委会支付申请人李某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贰千贰佰陆拾陆元零角零分,小写¥112266元。三、申请人某村委会付给申请人李某的各项补偿费用,由户主签字领取。申请人某村委会对申请人李某家庭成员中发生的与土地、房屋有关的补偿费用分配、分家析产、继承以及抵押、质押等纠纷,不负任何责任,由申请人李某自行承担所有民事责任并解决相应纠纷。四、申请人某村委会兑现申请人李某补偿资金后,申请人李某应将《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无偿交给申请人某村委会办理注销手续。新房建成交接后,申请人某村委会负责协助申请人李某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其办证税费由申请人李某承担。五、申请人李某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搬出旧房,交由申请人某村委会拆除。申请人李某逾期不搬迁的,申请人某村委会有权强行拆除,并从申请人李某应得补偿费中支付一切费用。申请人李某如遇阴雨天或人力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人某村委会,经申请人某村委会同意后方可顺延。六、其他具体内容详见协议书。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某村委会、申请人李某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的《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紫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