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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邓成森诉麦志辉、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森,麦志辉,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28-2号原告:邓成森,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麦志辉,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雷燕,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成森诉被告麦志辉、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成森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成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成森负担。审 判 长  赖文超审 判 员  梁国锋人民陪审员  黄 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车燕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