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项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尚某某,男,198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被告田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尚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