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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刘某甲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