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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代理人冯美刚,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诉讼中止期间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1月14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 萍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