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管祥辉与覃佳泉、文际勇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祥辉,覃佳泉,文际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管祥辉,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谢美中,桃源县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覃佳泉,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文际勇,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管祥辉与被告覃佳泉、文际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30日、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祥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美中,被告覃佳泉、文际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祥辉诉称,2011年2月2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商议出资3770000元建造一排水量为1800吨的自卸驳船,其中原告出资1070000元,所占份额28.38196%,后因双方经营理念不同,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退伙,经结算,两被告应支付原告出资款757700元,并由两被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个月内付清,利息为1分5厘。期满后,两被告拒不支付,现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757700元及利息71990元(自2013年6月20日至12月30日),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管祥辉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份,欲证明原告退出合伙后,两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757700元及利息71990元的事实。被告覃佳泉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目前无力偿还,请求延期给付。被告文际勇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欠条上虽签了字,但与被告覃佳泉达成了协议,此笔债务由覃佳泉负责偿还。两被告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两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2月2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商议出资建造一排水量为1800吨的自卸驳船,其中原告出资1070000元,所占份额28.38196%。后因种种原因,原告要求退伙,经结算,两被告应支付原告出资款757700元,并由两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出具了欠条,约定2个月内付清,利息为1分5厘,如2个月内未付清此款,则支付违约金20000元(已支付)。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欠款本金757700元,自2013年6月20日至12月30日利息51990元(71990元-20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此债务是否应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管祥辉与被告覃佳泉、文际勇原系个人合伙关系,后双方经自行结算原告退伙,原告应收回的出资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时,原告已退出合伙关系,两被告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文际勇提出的此债务由被告覃佳泉负责偿还、与自己无关的抗辩观点,因原告已退出合伙,成为合伙实体以外的债权人,两被告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原告,故对被告文际勇的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佳泉、文际勇连带偿还原告管祥辉欠款本金757700元,利息51990元(自2013年6月20日至12月30日),本息合计80969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97元,减半交纳5948元,由被告覃佳泉、文际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揭国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