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付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