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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付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