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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洪凤英与卢天增追去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凤英,卢天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洪凤英,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卢天增,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执行人卢天增以巴林右旗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巴林右旗教育局签订的施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天增(李井阳)在巴林右旗城乡建设局以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鸿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天德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存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斯钦巴特尔审 判 员 陶 万 辉代理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朝格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