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3号罪犯张莉,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万法刑初字第006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以(2011)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张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零十九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莉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十九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贞奎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