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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奎东、XX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王奎东、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奎东、XX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北方证字第132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奎东所购买的,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君园第5幢3单元,房号:208,建筑面积:54.56㎡,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75187,丘地号:7-4/560-5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