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晓贤与马国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贤,马国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贤,女,生于1976年3月9日,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毅,男,生于1974年3月30日,回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杨晓贤因与被上诉人马国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墩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晓贤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晓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晓贤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晓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左亚玲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亚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