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新县宇佳公司与杨克超、李艳孚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宇佳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杨克超,李艳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318-2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宇佳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迎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克超,农民。被执行人李艳孚,农民。本院在执行安新县宇佳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杨克超、李艳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会红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