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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福州捷隆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捷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捷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震。被执行人福建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周泽雄,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州捷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577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建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因被执行人福建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作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按比例参与分配,并将本案参与分配所得执行款839400.7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57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刘备战执行员 庄文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诺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