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雄与任亮、蔺二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蔺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刘某被告任某被告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蔺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候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含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