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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雄与任亮、蔺二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蔺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刘某被告任某被告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蔺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候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含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