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与李其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71-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李其致,杨宗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其致(曾用名李其志),女,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杨宗霖(曾用名杨林),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上诉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其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1日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于2013年11月21日交纳上诉费。上诉人交纳上诉费超过法定期间,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超期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30800元,退还上诉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