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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曾美昭与周秀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美昭,周秀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曾美昭。被执行人周秀鲜。申请人曾美昭依据生效的(2011)江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年1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6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26000元,现查明周秀鲜申请执行覃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得款173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周秀鲜申请执行覃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得款173100元中扣划121130元(含500元执行费)至本案,用于周秀鲜偿还本案的还款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光城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