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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俊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俊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41号原告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胜利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红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琦红,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海颖峰,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俊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俊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有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