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姚时仁、吴宏龙及原审被告李继明、滁州市东升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姚时仁,吴宏龙,李继明,滁州市东升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兵,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时仁,男,1949年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宏龙,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李继明,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滁州市东升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会峰东路122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孙园园,滁州市东升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上列两名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明会,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姚时仁、吴宏龙、原审被告李继明、滁州市东升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浦江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以其与姚时仁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叶 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苏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