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牛志林与欧召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牛志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0511。被告:欧召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019,系珠海市拱北伯爵酒吧经营者。原告牛志林诉被告欧召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林撤回对被告欧召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牛志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