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源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新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玉,任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玉,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建利,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新玉与任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建利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源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