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盛某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34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某。2013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金兰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盛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盛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某撤回上诉。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志敏审 判 员 周 轶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金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