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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徐兰、于光新与焦永滨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兰,于光新,焦永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011号原告徐兰,女,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告于光新,男,汉族,工人,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焦永滨,男,汉族,工人,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兰、于光新诉被告焦永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兰、于光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兰、于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兰、于光新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