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浩洋制衣有限公司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裁定书(4)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浩洋制衣有限公司,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浩洋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锦华,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陈冬梅,依次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原审第三人:陈玉梅,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广州市浩洋制衣有限公司因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浩洋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浩洋制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浩洋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志雄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前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