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麻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田保平与张辉、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和解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保平,张辉,李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田保平,男,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辉,男,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玉芳,女,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麻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田保平与被执行人张辉、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辉、李玉芳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麻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尚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亚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