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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和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柴春芝与攀枝花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春芝,攀枝花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和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柴春芝,女,彝族。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法定代表人袁兴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纠纷一案,本院(2013)仁和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川D329**号福田牌大货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