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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陈后兴与唐岳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后兴,唐岳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监字第59号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后兴。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岳龙。申诉人陈后兴与被申诉人唐岳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温洞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陈后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浙温民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后兴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将本案转本院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定于2014年1月9日上午9点询问本案,并于2013年12月10日根据陈后兴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址、电话向陈后兴邮寄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但无人签收邮件,电话亦无人接听。2014年1月9日上午,陈后兴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后兴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朱阳娇代理审判员  戴华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欢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