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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陈禹明与杨林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禹明,杨林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陈禹明。被告:杨林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禹明与被告杨林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禹明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禹明负担。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