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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明知冰毒系毒品,先后5次在其位于本县玉城街道西青塘村青兴路76号的住所容留吸毒人员柯某共同吸食冰毒。2013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本县玉城街道西青塘村青兴路76号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经尿样检测,被告人黄某尿检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柯某、庞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尿样检测报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法制观念淡薄,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招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