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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菊香与高将杰、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香,高将杰,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杨菊香,女,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委托代理人赵君英,系包头市石拐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高将杰,男。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法定代表人李振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香诉被告高将杰、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菊香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香撤回对被告高将杰、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晓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