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刑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付玉双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刑执字第65号罪犯付玉双,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满族,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2008年11月6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双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玉双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付玉双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黑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5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将付玉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付玉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