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厦门市龙麟凤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不予受理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龙麟凤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厦门市龙麟凤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宗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坚、陈萍,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龙麟凤山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86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市龙麟凤山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规定的是关于当事人申请撤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原审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不能适用该解释。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于2013年9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上诉人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审法院按撤诉处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针对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比照申请撤诉的情况作出处理。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撤诉处理后视为原告未起诉,诉讼时效应当继续计算。上诉人于2013年8月22日签收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起诉,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