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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09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重庆维静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守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维静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刘守权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0943-1号原告重庆维静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11-3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7056-6。法定代表人周维全,总经理。被告刘守权,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维静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守权均不服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巴劳人仲案字(2013)638号仲裁裁决,分别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以(2014)巴法民初字第00943号,第00736号及第00738号立案受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规定,原告重庆维静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守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巴法民初字第00943号〕起诉在后,应终结诉讼,其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原告刘守权诉被告重庆维静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巴法民初字第00736号〕审理。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重庆维静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守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巴法民初字第00943号〕并入原告刘守权诉被告重庆维静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巴法民初字第00736号〕审理;二、原告重庆维静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守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巴法民初字第00943号〕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