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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成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成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471号罪犯赵成磊,男,24岁,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6)锡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成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月。2009年12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4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8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赵成磊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成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成磊在服刑期间,能接���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成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四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