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任丘市五环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市五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白草洼306号。法定代表人常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鑫伟,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爱君,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五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南小征(火车站)。法定代表人李雪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任丘市五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