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程峰与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峰,陈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684号原告程峰,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被告陈明,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本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受理了原告程峰诉被告陈明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