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敏与被告唐山市兴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敏,唐山市兴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段敏被告唐山市兴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史顺波,职务经理。原告段敏与被告唐山市兴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为保证本案能够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承德市双桥区兴盛丽水一期b区b6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与、抵押、过户、损毁、再行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