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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迎宾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与周德刚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周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195号申请人: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周德刚。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周德刚关于确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周德刚因安置补偿纠纷,于2013年10月16日经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双桥社区居委会主持调解,达成迎宾大道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年10月16日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与周德刚达成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