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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怀云与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怀云,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周怀云,男,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及公司工程部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