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金创联合燃气表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创联合燃气表有限公司,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创联合燃气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郑建胜,总裁。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瑞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蕊,北京瑞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1号楼A201室。法定代表人韩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金创联合燃气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8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金创联合燃气表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金创联合燃气表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金创联合燃气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二十四元及保全费二千二百六十一元,由北京金创联合燃气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六十二元,由北京金创联合燃气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莙代理审判员 邵普代理审判员 卫鑫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