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天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天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45号原告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昆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瑞富,董事长。被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路西沿线18号。法定代表人林忠清,总经理。被告江天健,男,52岁。原告四川万高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天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德阳东汽电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保证金和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德阳东汽电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保证金160万元;二、冻结被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的存款13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高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