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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刘民初字第0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王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王乔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刘民初字第0377号原告陈小东。委托代理人王文林(特别授权),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东诉被告王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东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乔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东撤回对被告王乔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陈小东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锦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