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刘民初字第0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王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王乔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刘民初字第0377号原告陈小东。委托代理人王文林(特别授权),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东诉被告王乔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东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乔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东撤回对被告王乔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陈小东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锦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