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xx。被告谭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玮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