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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民催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大诚机床有限公司、胡志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民催字第0028号申请人青岛大诚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仙山东路65处。法定代表人胡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明。申请人青岛大诚机床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2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靖江支行营业室于2013年4月18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1723892、出票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联兴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鼎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0月1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大诚机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戴维嘉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代理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