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孟×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孟×,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被告肖×,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云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