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杨连成、程二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杨连成,程二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171号原���李建华,回族。被告杨连成,汉族。被告程二香,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杨连成、程二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连成、程二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夏苍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