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郝某某,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