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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宣告田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马某某,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田某某,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平乡县。申请人马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田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打工期间走失。事后申请人及家人一直苦苦寻找,曾经多次登报寻找。在2008年12月17日、19日出版的《华商报》和2008年12月23日、24日出版的《三秦都市报》上都登过寻人启事。但至今仍然没有找到,故申请对被申请人宣告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田某某,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2月1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打工期间走失,至今无音讯。平乡县某某乡某某村委会及平乡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田某某于2008年12月11日失踪,至2012年12月15日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13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田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田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田某某自2008年12月11日在西安市走失,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于2013年1月13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被申请人没有出现,应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田某某死亡。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马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孙建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