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苏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因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13)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忠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末一天晚上,被告人陈X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有色金属加工厂市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田X(另案处理)非法销售盐酸曲马多6板,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向苏XX(另案处理)非法销售盐酸曲马多2板。2013年7月2日晚,被告人陈X在沈阳市苏家屯区X网吧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田X非法销售盐酸曲马多7板。2013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X在沈阳市苏家屯区X网吧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何X(另案处理)非法销售盐酸曲马多3板。2013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陈X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市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张X(另案处理)非法销售盐酸曲马多6板。2013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陈X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有色金属加工厂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朱XX(另案处理)非法销售盐酸曲马多3板。2013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X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市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田X非法销售盐酸曲马多7板。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并扣押43板盐酸曲马多。被告人陈X共非法销售盐酸曲马多七次,共计77板。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及指认现场照片,证人何X、朱XX、张X等人证言,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销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曲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晓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