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虎某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98号罪犯虎某,男,20岁,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吴江区(原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吴江刑二初字第0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虎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虎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虎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虎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